蓬安一男子在南部盗窃被抓将依法判处

发布时间:2021-12-12 13:47:09   点击数:
蓬安男子陈某某,年**月**日出生,汉族,小学文化,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**乡**村**组,现住同上,因涉嫌盗窃罪于年7月15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;经本院批准,同年7月28日被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。经依法审查查明:年7月14日7时许,被告人陈某某行至南部县富利镇,在途经富利镇**村**组时陈某某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中,准备盗走抽水机一台、电动机一台。在逃离现场时,被害人张某某当场将其抓获并报警。经南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,其意见为:该电动机、电潜水泵在年7月14日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:肆佰贰拾伍元(人民币.00元)。其中:1、三友牌单相异步电动机的鉴定价格为:.00元;2、科龙牌单相潜水泵的鉴定价格为:.00元。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:书证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、证人证言、鉴定意见、现场勘验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,内容客观真实,足以认定指控事实。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,并自愿认罪认罚。本院认为,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实施偷盗,侵犯公民财产权。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的规定,可以从宽处理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
来源:南部县人民检察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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